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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字〔2017〕34号

2018年05月16日 10:01  点击:[]

德 州 学 院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州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单位:

《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德州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3.《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4.《德州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德 州 学 院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

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德州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退学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公示制度。转专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其它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制度,另行规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可以为一学期或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学校另行规定。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符合学校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不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初审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及未达学分修业要求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随相应年级参与日常教育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或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或纪律处分规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逐步实现每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要数量质量并重,学生可自主选择所修课程。学校鼓励教师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加强慕课、微课和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五条 学校逐步探索与其他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计算机上机、体育课等每32学时计1学分;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每周计1学分。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该学分可置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适当增加选修课学时,专业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提高实践教学的学分要求,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学分比例逐渐达到30%以上,人文社科类专业逐渐达到20%以上,师范生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修业年限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时限内。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达到规定条件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免修、免听

第十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学生要根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进程和任课教师。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先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择一门。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拟免修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开学一周内组织的免修课程考核,免修课程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合格者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学生学习大学外语为小语种(如俄语、日语等)的学生,无法参加大学外语(英语)学习的,可以申请大学外语(英语)课程的免修,以同学分、同性质的相近课程替代。

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通过的课程或相近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或者在我校就读期间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退役士兵,注册入学或者恢复学籍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允许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无法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程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开设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替代公共体育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年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考核注重修习过程管理,考核结果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学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考核。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经学校同意后,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取消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以及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

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公共选修课程中的必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非必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二)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三)重修合格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四)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

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分级记分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0、0。

百分制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

  4.0

3.9-

  3.0

2.9-2.0

1.9-1.0

0

五级

计分制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四级

计分制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另行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一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

第六章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

第二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时,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安排学生随相应年级修读,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限选、任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选课、排课、考试、成绩录入等均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做到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全过程监督,确保课程修读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初审、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选课、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审核,符合辅修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相关证书。辅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独发放。

第三十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符合学校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相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德州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当到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疾病、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随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因应征入伍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可在退役后二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电子注册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休养后可参加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休养后,仍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可予以注册。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当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予以注册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获批准复学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三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利用“德州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德州学院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考核结果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

学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其它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根据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经学校同意后,重修相关课程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

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任选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必须重修。

十八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

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分级记分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0、0。

百分制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

计分制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四级

计分制

等级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十九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均不加入平时成绩,按照第十八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十八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学分折算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勤、请假及无故缺席处理程序及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经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标准、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教学进度相同的自然班管理。已修读课程合格,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初审、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它上级有关文件明确不能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其它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转学程序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执行。学校转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制度,另行规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可以为一学期或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本人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随班学习或参加考核。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以转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不及格课程门数及学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缺乏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

(一)成绩警告

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高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一但低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二的,给予成绩警告。

第一次成绩警告为学业警告,第二次成绩警告为退学警告。

(二)退学警告

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所选课程应修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退学警告。

学业预警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告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下达退学处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可申请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选课、排课、考试、成绩录入等均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做到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全过程监督,确保课程修读质量。

四十二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 毕业、结业与肄业

四十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条件,即获得毕业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3.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达到规定标准;

4.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四十四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如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应修学分90%以上(专科学生达到应修学分85%以上)的,可以选择结束学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申请重修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补齐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不再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学满一学年以上,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本科学生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应修学分的90%(专科学生达不到应修学分85%),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九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初审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五十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达到学校毕业(或结业)要求,但受处分仍在处分期,在处分解除后,再办理相关证书。

五十一 学校按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辅修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相关证书。辅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独发放。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德州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选课是学分制教学管理下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分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规范学生选课程序,提高选课质量,加强教学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德州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逐步实现每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要数量质量并重,学生可自主选择所修课程。学校鼓励教师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加强慕课、微课和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三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按正常学制(本科为四年、专科为三年、专升本为两年)安排学习进程。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情况及能力,科学合理分配好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以保证学业正常完成。

第五条 学生应全面了解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有针对性地选课,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

第六条 对转专业、转学、休学后复学、申请提前毕业、高水平运动员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因年级、课程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某些课程的,可在补退选阶段进行选修。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每学期所修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不超过30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

第八条 学生选课要优先保证必修课。要遵循课程修读顺序,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九条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须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择一门课程,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除外。

第十一条 不允许同时选修或重复修读两门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侧重不同但无本质区别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应当按所选教学班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允许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后,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逾期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需要选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均应参加网上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德州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只能选择当期系统列出的课程修读,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公共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最低开课人数为30人,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最低开课人数为20人。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十七条 选课前,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下学期校历,确定下学期教学任务,各学院落实好教学任务后,教务处在网上公布各大类(专业或班级)课表,包括各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及课程容量。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选课前的培训工作,应让学生明确任务,合理规划课程,熟悉选课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选课前,学生应了解选课要求和本专业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选课计划,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选课培训,掌握教务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和选课流程;选课时,应认真阅读选课指南,仔细查看课程简介及授课教师资料,作出适合本人学习情况的课程选择。

第二十条 选课分两轮进行。

(一)第一轮选课

选课时间:开课学期前的假期期间

本轮选课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课程初选阶段,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个人的学习情况、学习兴趣爱好和选课限制条件,按照先选先得的原则进行自主选课。对于多学期连续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上一学期该课程的学分绩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教学班。

第二阶段为课程正选阶段,第一阶段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对初选的选课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最终开出的课程,选课人数没有达到最低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将停开,因课程停开而没有选上课的学生可以参加第二阶段选课。在此阶段,除停开课外,一般不允许退课。

第一轮选课学生提交的仅仅是选课申请,缴费注册完成后选课行为方有效。

(二)第二轮选课  

选课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  

本轮选课为补选、退选阶段,学生对所选课程在试听一周后,根据学校现有课程教学资源和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补充选修其它课程,也可以退选此前已选定的选修课程。第二轮选课完成后系统将对全部选课结果进行确认,生成课表,选课结束。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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