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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字〔2017〕35号

2018年05月16日 10:08  点击:[]

州 学 院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

 

各单位:

《德州学院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德州学院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办法》

2.《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3.《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德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德州学院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与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指校级及以上层面。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生奖励处分管理工作由德州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学生奖励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

3.管理和监督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流程;

4.审核学校学生年度表彰奖励名单。

(二)学生处分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2.管理和监督学生处分管理工作的程序;

3.审核学生违纪处分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生奖励处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报工作委员会讨论修订奖励处分管理办法;

(三)提报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奖励处分的重大事项;

(四)执行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教学单位工作机构组成

各教学单位的学生奖励处分工作由教学单位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奖励流程

(一)学生奖励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二)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事迹材料等,经学院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提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校领导审批确定后实施表彰。

第八条 学生处分流程

(一)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处理意见。

(二)学生对学院拟定的处理意见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学院应认真复查。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提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实施处分。

第四章 设置及类别

第九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省 级: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十大优秀学生 省优秀学生

省优秀学生干部 省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省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1. 校级A类:十佳学生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

    十佳学习标兵 身边的好榜样

    校园之星

    校级B类:综合奖学金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 学生事务先进个人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科技文化人才

    校级C类:优秀社长 社团优秀干部

    优秀社团成员 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

    优秀志愿者 团属校园文化活动奖
    优秀舍长

第十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对奖励项目进行适当增删。

第十一条 处分种类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高校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3.山东省高校省级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4.山东省高校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5.山东省高校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 评选办法

6.德州学院十佳学生评选办法

7.德州学院十佳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8.德州学院十佳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9.德州学院2017年大学生“身边的好榜样”评选办法

10.德州学院“校园之星”评选办法

11.德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条例

12.德州学院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法

13.德州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4.德州学院学生事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15.德州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6.德州学院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17.德州学院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管理办法

18.德州学院“优秀社长”“社团优秀干部”“优秀社团成员”评比制度

19.德州学院优秀学生心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20.德州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

21.德州学院团属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评选办法

22.德州学院优秀舍长评选办法

23.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附件2

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纪学生享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方式与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违纪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与学生会、学生班干部的选举,已担任学生会成员或班干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或保留其资格。

第六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需附带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处分期限内或处分未解除前,不具有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除另有规定外,不具有评定助学金的资格;

(二)评审表彰期间因违纪而给予纪律处分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已经获得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评定资格、但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2.已获评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但尚未发放奖助学金和颁发荣誉证书的,撤销其评定资格,停发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三)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物毁损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四)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其学位授予资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学校发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违纪处理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九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主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违纪后主动配合调查,或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五)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六)主动终止违纪,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纪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在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包庇他人,或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它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帮助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煽动、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九)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

(十一)酗酒肇事、滋事,引起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十三)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国(境)内外反动势力、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企图推翻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版图、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搜集、运输、贩卖或泄露涉及国家和军事机密、秘密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编写、出版或印制非法刊物、反动传单,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或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下载、上传、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封建迷信、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帮助的,或者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品或者其它禁用药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服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性活动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领导非法传销、非法传教、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或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介绍或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非法传教、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系统中进行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文件信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开展传销、诈骗、非法传教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于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行为被处两种或两种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较重处罚确定处分类别。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践踏草坪、攀花折木的;

(二)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乱涂乱画的;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随地吐痰的;

(四)在公共场所扔弃垃圾、毁坏公物的;

(五)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破坏卫生的;

(六)驾骑机动车辆在校内不遵守交通规则、制造噪音的;

(七)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第十六条 侵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者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传播淫秽、侮辱、恐吓等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纠缠、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六)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或者猥亵行为的;

(七)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他邮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打架斗殴,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等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器械或者其他便利,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他人在校内寻衅滋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到校外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引发群殴事件的,或者威胁、恐吓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人致重伤、残疾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刀具或者其它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策划、组织、指挥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群殴助威者,虽未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参照盗窃行为给予处分;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损坏、损毁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行为从重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放哨,或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或者协助作案者掩盖、窝赃的,比照作案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单位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盗窃、骗取、故意泄露他人身份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贩卖、伪造、盗用他人(单位)网络帐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通过各种渠道张贴、发布、传播校园网贷、信用卡、借条、招工、兼职等非法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冒领、截留、挪用、强制捐款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学校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未曾在学校登记注册或者未获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表、转发针对学校的不实或不当言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的;

(六)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或校内机构)的名称、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其他不当行为,干扰学校工作,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禁烟区内吸烟的,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干扰、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课堂教学中断或引发教学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学生公寓、学校附近山林等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携带火种上山等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4.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者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晚归学生须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又无理取闹与管理人员纠缠或发生争执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月累计2次受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起哄、向室外投掷瓶子、杂物、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准许擅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反映、不制止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规定,在宿舍或楼道焚烧垃圾,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液化气罐、酒精炉等明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楼内叫卖、设点推销、散发传单广告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其他严重违反《德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旷课或擅自离校、离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或学校规定应该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脱离集体,脱离活动岗位,并因此影响该项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在校外实习实践活动期间,无故缺席时间达到三分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凡在活动期间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本次活动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纠正,予以批评教育:

1.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抽屉、侧面或其他位置以及考生周围其他物体上书写或粘贴考试相关内容等),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终止,未形成作弊事实的;

2.无故旷考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自带空白草稿纸或答题纸的;

6.未按要求将证件(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等)放置在规定位置的;

7.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学生信息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起立、离开座位、在考场内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1.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递文具的;

12.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3.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的;

(2)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的;

(3)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的;

(4)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场的。

14.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评分教师提高成绩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学习的;

15.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任何一种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

2.有本规定第二十八第一项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

3.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

4.考前策划作弊并实施,但在发卷前被查出而被迫终止的;

5.发卷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关闭与否)随身携带或未放至指定地点且尚未发送和查看信息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试卷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8.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窥提供方便的;

9.在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10.无作弊行为但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11.在考场内喧哗或煽动其他学生扰乱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的;

1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3.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4.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5.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评分教师提高成绩未达目的,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

16.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未达目的的;

17.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作弊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达到目的的;

2.盗取或试图盗取学校级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的;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发卷后学生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的;

上述材料在两人之间无法判明归属者,两人同时记为作弊。

6.发卷后仍使用未经允许的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的;

7.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已形成作弊事实的;

8.经考试工作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偷窥或者让他人偷窥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材料的;

9.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的;

13.协同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14.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确系作弊行为的;

15.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两份及以上答卷均由一人作答的,当事人皆为作弊行为;

16.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双方皆为作弊行为;

17.采用学期论文(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等考场外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学生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的:

1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2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

3经学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18.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的;

(2)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的;

(3)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的;

(4)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的;

(5)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9.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评分教师提高成绩,达到目的的;

20.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达到目的的;

21.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作弊行为。

(四)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取或试图盗取校级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情节严重的;

2.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级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藏匿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抢夺、偷取考试工作人员已暂扣作弊证据的;

5.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的;

6.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做出检查的;

7.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发卷后,仍使用其接听或查看信息的;

8.替他人答卷、接受他人替自己答卷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五)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两次处分较重者再加重一级处理。已因作弊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存在学业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课堂学习、作业和实验、实践环节等学校规定的课内环节存在学业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签到的;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课程学习或实验、实践环节学习的;

2.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报告)数据的;

3.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4.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5.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通过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的;

6.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对于学生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包括月考等阶段性测试考试)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外,作业或测验成绩无效。

(二)学生在竞赛及创新训练等课外环节存在学业不端行为,取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的;

2.在竞赛及创新训练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作弊现象的;

3.在竞赛及创新训练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的;

4.篡改或销毁竞赛、创新训练记录或结果的;

5.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及创新训练的;

6.篡改或伪造荣誉证书的;

7.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在评先评优、申请助学贷款、评定奖助学金、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申请解除处分、综合教育学分认定、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等涉及个人权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谋取不当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申报与执行程序:

(一)教学单位查证学生违纪事实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学生因违纪或违法被学校保卫部门、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其违纪或违法事实应以学校保卫部门、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的,以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为准。

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个人检讨书(拒不提交的,应提供2人以上证人证言或音像资料);

2.有关学生违纪的直接证据材料;

3.有关学生违纪的间接证据材料;

4.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材料。

(二)教学单位拟定处理意见

教学单位在查证学生违纪事实后,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拟定处理意见,做到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教学单位在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教学单位拟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教学单位应认真复查学生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予以纠正,如无问题,应予驳回。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教学单位填写《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与学生违纪处分的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学生因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审核;学习、旷课及考风考纪方面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务处审核;拟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 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

3.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对违纪学生处理意见的相关材料;

4. 教学单位告知学生拟处理意见的证明材料;

5.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能部门审核发现有问题的,教学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予以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五)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违纪处分申报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转送主管部门审核。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

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处分程序是否正当,处分等级是否适当。如有问题或异议,教学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审议。

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学校领导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七)印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学校发布的处分决定书与《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一并发至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后,由教学单位返回主管部门。

2.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院需在不少于2名教师和2名学生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放至该生床铺。

3.学生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院须在1名教师和1名学生的见证下,电话联系学生本人,对其宣读处分决定,

同时将处分决定书通过EMS邮寄到学生家中。

4.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教学单位需将处分决定书在教学单位公告栏张贴5个工作日,或者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将处分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备案和存档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教学单位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处分申报、审批的原始材料,由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出具学业证明,招生就业处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保卫处负责将其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诉的,逾期后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申诉按照《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满后,有显著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考察、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可按期解除处分。

第四十条 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发布解除处分决定书,由教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解除处分后,除另有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各存档一份,毕业时由教学单位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申报解除处分的原始材料,由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第四章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级别。

第四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德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3

德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申诉受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或校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推举。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回避: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会委员;申诉人要求回避的委员会委员,经查应当回避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律事务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

有权申诉的学生因伤亡等原因本人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请,但应当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书,代理申诉需提交申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要求填写《德州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应当附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等。申诉申请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者表达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在3日内按要求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1.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2.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3.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4.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5.自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6.申诉材料不齐备或表述不清楚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2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七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听证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听证会参加人员除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等。

第十九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并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五章 申诉复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不得再次申诉;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规定程序的;

5.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6.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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