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两个中心”的建设,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的总体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科研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通过提高科学水平,增强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能力,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是相对稳定的科学实体,其规模、名称要与承担科研任务、学术队伍相适应。
第五条 为了体现科研与教学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的结合,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并充分体现资源共享,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在系、部或其他实体机构,跨学科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与相关系、部协商确定管理机制。
二 科研机构的建立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应本着先做工作,待人员梯队、研究方向、必要的物质条件均有了一定基础之后,并符合国家提倡的学科发展需要的总体精神,才可申请成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并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任务且完成较好;或在横向联合、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思想素质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且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实力较强、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
4.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研究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鉴定、对外技术转让服务等);
5.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
6.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的项目和经费(包括纵向与横向)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凡欲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以单位名义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财、物、任务和经费情况,拟任命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组成等内容。
第九条 科研处接到申请报告后,在主管院领导下,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对于影响重大的科研机构建立,必要时报请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学校鼓励与其他具有科研实力的单位合作建立科研机构,吸纳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富有科研实力的国内外人士来我校,以适当的形式合作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杜绝四无(无固定人员、无项目、无经费、无工作基础)科研机构建立。
三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负责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全面工作,机构领导人选由系、部等单位协商提名,报上级批准后聘任。
第十三条 课题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每项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负责课题的申报、研究人员的组织、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工作汇报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为了使学校科研工作有较快发展,尽快出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人才,学校将有计划地遴选一批重点科研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关支持,使之成为代表我校学术水平的科研骨干力量和我校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十五条 一般科研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以承担的项目下达。
四 研究机构的调整与撤销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已有的科研机构应定期进行评估与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参照第七条)的科研机构,提出整改或撤销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 条例的实施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