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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15日 21:3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层次的提高,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合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四条 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会议经费落实;

5.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6.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7.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系、部、所等)必须与会前6个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游山玩水。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凡本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本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与会前6个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校批复为准。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为:国际学术会议不超过1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

凡本校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会结束后,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十一条 本校科研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

2.经费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中开支;

3.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与会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是否资助以学校批复为准;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校主管部门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由院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校科研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其费用(含食宿、用车、讲课费等必需开支)由学校支出;系部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其费用由系部出面解决,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部分资助。

第十四条 凡我校与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其活动经费一律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由科研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要求各单位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之前,到科研处进行登记,由科研处审核后在科研处主页公告栏中发布,实行网上预报。上报内容包括:主讲人、时间、地点、报告题目、内容及主讲人简介等。在学术交流活动进行中,由科研处进行检查,核实后列入各单位科研评比记分项目之中,并在每年年终由科研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学术交流活动的部门为科研处。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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