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保障我校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校外各行各业各单位所签订的以德州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技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技术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受学校法人的委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德州学院的名义私下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得私自转让或巧立名目,变相使用学校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学校对科技开发等科技工作大力支持、引导,充分发挥各系所的学科优势和特点。鼓励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对技术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走出校门去寻求横向联合项目。学校对科技开发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晋职、晋级、评优奖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政策,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本校教职工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履行本岗位职责,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决定在校内或校外使用或转让,并订立技术合同。学校依据有关分配办法,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课题组和所在系所给予劳务酬金和奖励。
第七条 校科研处对我校科技成果成熟度统一把关,各单位技术条件成熟可进入市场的技术成果,均需先呈报科研处,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 技术合同的订立、认定、登记
第八条 全校各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必须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意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我校各单位和个人自选课题研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与外界签署技术合同,必须到科研处认定,加盖“德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专用章”,否则德州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凡涉及校内系所间联合攻关的项目,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科研处进行协调,保证技术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按照合同类别进行分类,核实技术性收入总额。就其所属技术交易的部分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
三 技术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 按时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②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③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③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技术投资;
②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③ 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3.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对研究开发经费进行详细的预算,以确保合同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签订的合同。
2.技术成果转让项目,应当保证所转让的技术真实、可靠、力求成熟,必须是经过技术鉴定或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技术成果。
3.转让技术必须了解受让方的技术力量、生产条件和资源条件,还须了解受让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4.技术转让合同的价款,以技术的复杂程度,投资额的大小,技术转让的方式及受让技术后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为参考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一般可采用的收费方式是:
①一次总算,一次性总付;
②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③预付入门费,采取提成支付。
第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3.科技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参考技术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对于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按咨询服务后一定期间内实现的效益收费;对不易计算或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按咨询服务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并加收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等方法计算收费。
4.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外出担任顾问、技术指导和其他科技工作的收费标准均由双方商定。
四 技术合同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学校、系所和个人三者的关系,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八条 技术贸易中包含有非技术性贸易收入款项的,应当把技术性贸易收入与生产所得,经营所得及其他非技术性款项分开计算。
第十九条 对技术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要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各类技术贸易活动收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必须先认定。个人所得的酬金,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 我校技术合同收入分配办法如下:
1.获得资助项目的成果,技术转让收入和利润分配办法是:提取2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3%作为业务管理费,10%作为中介信息费,17%为所在系所科研业务酬金,其余50%为课题组酬金;
2.未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其技术转让和利润分成收入的分配办法是:提取12%作为科研发展基金;3%作为业务管理费;10%作为中介信息费;65%为课题组酬金;10%为系所其他事业收入;
3.获得资助项目在科研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进行处理后得到的收入,3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3%作为业务管理费;40%为课题组酬金;22%为所在系所其他事业收入;
4.未获资助项目研制过程中的产品和副产品收入分配办法是:20%为科研发展基金;3%为业务管理费;60%为课题组酬金; 17%为所在系所其他事业收入;
5.横向技术开发合同经费到位后,提取10%作为开题费;10%作为课题组奖金;3%作为业务管理费;
6.其他特殊情况的技术合同收入和利润分配,由校科研处与课题组及所在系所协商后另定分配方案;
7.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利润分成参照未获资助项目的成果转让收入分配方案执行;
8.分配方案中所指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使用(用于科研项目的再资助及相关费用),业务管理费为校技术合同主管部门其他事业收入,中介信息费由科研处掌握向中介方提供。
五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诉讼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我校信誉和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各系所要按合同履行进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反合同;
2.发生不可抗力;
3.含目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原因,同时向科研处报告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解释权为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