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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15日 21:31  点击:[]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优秀教师开展具有创新性、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加快我校科研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开发工作,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特设立德州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科研基金”)。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学校从教育事业费或创收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科研基金经费;

2.科研成果转让或其他科技活动中返还科学研究的部分; 3.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的用于发展学校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4.其他。

第三条 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项目申报类别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资助项目。面上项目是指自由申报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和技术开发项目、服务地方计划项目;重点资助项目包括我校申报省级以上项目中专家评审意见较好,有望获得立项的项目及根据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需要优先资助的项目。

一 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

第四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服务地方计划项目面向全校,用于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的在岗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资助对象重点为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五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采取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切块”和平衡。

第六条 申请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有望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

2.研究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人员组成合理;

3.申请研究课题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目标明确,方向及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4.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人应为我校教师;

5.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6.已获在研的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主持人,在该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

7.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

8.对教学研究类、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申报的课题,不予受理;

9.对我校已获得过校级课题资助过的人员不再予以资助;

10.对承担我校课题并受撤项处理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提供资助。对承担校外课题并受撤项处理的人员,五年内不再提供资助。

第七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高水平的研究课题,鼓励从事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跨单位的综合研究,优先支持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结合我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对文化传播、继承和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自筹经费的教师和有结余经费的原项目组成员提出的申请课题立项。

第九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受理评审时间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第十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及服务地方计划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应认真填写《德州学院科研课题申请表》及《开题报告书》 ,经所在系、部学术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科研处。

2.申请者为中级职称者,还须有两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科学作风和课题价值与可行性。

3.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真正主持人。

4.申请书由科研处统一受理,经初审后,送交2个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及可行性论证,必要时组织答辩,提出资助意见。

5.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制定年度资助计划。

6.科研处将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半个月内到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无故逾期不签合同者,以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7.科研处对同行评议人员名单和评议意见负责保密,评议和评审专家对评议意见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校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一次核定,人文类资助强度为4000元,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强度6000元。

第十二条 校基金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校基金课题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开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和可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十四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允许开支范围参照德州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不得任意减少研究内容,更改研究计划。因故停止或撤销课题研究,必须事前书面报校科研处同意。对终止和撤销的课题,申请者须与科研处及所在单位对其账目进行清理,将已购置的仪器材料等与科研处办理交接手续,将余额交回科研处。擅自终止研究工作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再申请校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处将对立项资助的课题进行跟踪管理

受资助者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向科研处书面报告年度研究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报告书一式一份。无故逾期不报者,将暂停其经费支出,并督促其尽快报告。

课题必须在计划规定期限内按时结项。结项时应认真填报结项申请及结题报告,一式一份,并附科研成果资料一套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

成果需鉴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鉴定手续。

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结题总结将在德州学院科研成果公报上予以登记公开。

第十七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若主持人或主要承担者调离本校或出国或病休1年以上,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增补研究力量,并及时提交更换主持人或调整课题组成员的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若课题组无力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应及时提交请求或撤项的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账目清理手续。

第十八条 校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成果鉴定材料等均应署名“德州学院”字样。

第十九条 校基础研究成果的报奖、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课题,科研处将尽可能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使其纳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校科研基金课题的系、部,下年度予以优先资助。对完成率低于80%的系、部,下年度不得再申报(或限额申报)校基础研究课题。

二 应用与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应用与科技开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在岗教师针对社会、经济、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科技难题、社会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的科技咨询、科技攻关和应用对策性研究所必要的科研启动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不定期地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科技难题向有关系、部和科研机构发布,择优选择课题组资助研究开发所必需的启动费用。课题组也可以自行选择社会发展中由较大意义的课题组织申报。

第二十三条 校应用和科技开发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德州学院应用和科技开发项目申请书》和《德州学院科技开发项目目标责任书》,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处。

2.申请书必须加盖协作单位公章。

3.承担项目开发任务的第一单位须是德州学院,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教师。

4.校应用和科技开发项目评审办法参照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应用和科技开发项目资助经费作为项目的启动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每项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资助的科技开发项目均应积极、认真、负责地执行项目任务,并应在任务完成后的15天内向校科研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经费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正式科技开发项目都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德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收取相应的技术合同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回资助经费:

1.未将资助经费用于科技开发项目而擅自挪作他用的;

2.无故拖延或不执行项目任务的;

3.其他认为应追回资助经费的情况。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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