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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科研津贴暂行办法

2018年05月15日 21:3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体现优劳优酬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争取多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全面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津贴分为科研课题津贴、科研成果津贴、成果获奖津贴、专项津贴等4种津贴。

第二章 科研课题津贴

第三条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0%(理工类)、200%(社科类)发放津贴(以30万元为上限)。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00%发放津贴(以20万元为上限)。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星火计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科技部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20%(理工类)、50%(社科类)发放津贴(以5万元为上限)。

第四条 以德州学院名义与各级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5%发放津贴。

第五条 各类项目中的子课题,如其负责人为我校人员且承担单位为德州学院,则与项目下达部门同级别对待。

第六条 在“国家级”课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合作研究中,若合作(协作)单位为德州学院,学校按到位经费的30%比例为我校首位参与人员发放“科研津贴”(以5万元为上限)。

第三章 科研成果津贴

第七条 学术论文津贴

1.发表在《SCIENCE》《NATURE》的论文,每篇发放津贴10万元,同时提供科研经费30万元;我校教师为前2-5位作者的,每人每篇发放津贴2万元。

2.在我校公布的特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学引文索引(SCI)检索源期刊中一区收录的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源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发放津贴3万元。

3.科学引文索引(SCI)检索源期刊中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发放津贴2万元。

4.《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期刊论文,每篇发放津贴1万元。

5.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检索源期刊中四区收录的论文,工程索引(EI)光盘版,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发放津贴5000元。

6.在我校公布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7.在我校公布的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8.在我校公布的C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本条所奖各项中的学术论文(见德州学院国内学术期刊目录)必须是在正刊上全文发表,并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首位作者。

第八条 学术专著津贴,由我校人员作为第一作者(3人以内)撰写、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并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每部发放津贴4000元。获我校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再发放科研津贴。

第九条 应用技术成果津贴

1.属职务发明且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教师本人从事的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每项发明专利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500元(每位教师每年奖励限额1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200元(每位教师每年奖励限额400元)。

2.应用技术成果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凡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5000元津贴;凡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2000元津贴;凡通过市厅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1000元津贴。

第十条 人文社科类成果鉴定津贴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凡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2500元津贴;凡通过省部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1000元津贴;凡通过市厅级鉴定的,给予课题组500元津贴。

第四章 获奖成果津贴

第十一条 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津贴不足10万元的,学校补足10万元。

由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报奖,获得上述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奖金数的150%的比例发放津贴。

由我校作为第三完成单位报奖,获得上述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奖金数的60%的比例发放津贴。

第十二条 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泰山文艺奖等省部级奖的科研成果,学校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奖金数的200%比例发放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学校发给一等奖的津贴不足5万元的,学校补足5万元。

由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报奖,获得上述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获奖人员实际所获奖金数的60%的比例发放津贴。

第十三条 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获得山东省教育厅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00%的比例发放津贴。

第十四条 若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各级各类奖励的颁奖部门不发奖金,按如下办法处理:颁奖部门提供奖金建议数的,即按建议数发放津贴;颁奖部门不提供建议数的,则届时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专项津贴

第十五条 音乐作品(包括作词、作曲及演唱)比赛津贴

在文化部、广播电视电影总局、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奖的我校教师(首位),津贴标准为: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300元。

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音协主办的全省性比赛中获奖的由我校教师(首位),津贴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十六条 美术作品比赛津贴

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美术类作品中获奖的、由我校教师(首位)完成的作品,津贴标准为: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300元。

在山东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类作品展中获奖的、由我校教师(首位)完成的作品,津贴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十七条 第十五、十六条所列奖励级别的认定按获奖证书中所盖第一单位印章为准。

第十八条 体育比赛津贴

(一)在国家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8名的我校教师(首位),分别给予津贴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二)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教育厅举办的正式的全省性比赛中获得前8名的我校教师(首位),分别给予津贴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九条 文学艺术作品专项

经学校审核批准出版的诗集、散文集、小说、书画作品集的我校教师(首位)给予津贴4000元。

第二十条 本章所列项目之外的各种比赛和展览,不发放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津贴发放办法

科研立项津贴在立项或鉴定后,按实际到位经费数计算(转出的经费数不计算相应的津贴),科研成果津贴、获奖成果津贴、专项津贴按登记结果计算,由科研处统计审核,人事处负责发放,每自然年度发放一次。津贴发给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课题组负责人,由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说明

除有特殊解释外,以上各类津贴的第一承担人或完成人必须为我校在职人员且成果明确标注“德州学院”(如该承担人或完成人虽为我校在职人员、成果亦明确标注“德州学院”,因各种原因不在岗的,其所获津贴仍按本办法核发,但其津贴须待本人回到岗位时再行发放)。以笔名发表成果的须出示相应的证明并经确认。

如同一项成果符合上述多项津贴标准,按最高津贴标准发放;已经发放津贴的,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津贴的,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收回津贴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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