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州 学 院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单位:
《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3.《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德 州 学 院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范围内)国家奖学金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国家奖学金超出前10%,省政府奖学金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鲁学助(2012)11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4.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范围内)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可以位于前5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府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3.无故退学;
4.弄虚作假等非正常渠道获取奖励资助。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金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分别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获奖资格,各学院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德院政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档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重点资助对象条件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及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来自少数民族地区、老区、边远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严重亏损的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5.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因特殊原因(如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日常生活支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被推荐人的家庭困难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开支。资助学生名单在其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备案表”一同报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绝不允许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财务、纪检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0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1.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2-1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编号: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
学号 |
|
联系电话 |
|
系 专业 级 班 |
家 庭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总人口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 庭 成 员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系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同意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要求碳素笔填写,由学生所在学院存留。
附件2-2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单位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性质 |
出生年月 |
入学日期 |
学 号 |
专业 |
受助档次 |
学生生源地 |
备注 |
1档 |
2档 |
3档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备注:“学生生源地”、“受助档次”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附件3
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取得德州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20%进行认定;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为三挡:1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档(家庭经济困难)、3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不设具体比例,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1.1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指基本解决了生活费用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住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2.2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3.3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办法
1.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学校评定的方式进行。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每学年认定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如遇到学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可考虑改变认定困难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改变档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消资助的学生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察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家庭困难原因、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需要再提交其他材料。
2.在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并划分1、2、3档。
4.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以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初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5.公示、复核及资格认定
(1)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初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必须通知本学院师生公示的时间和地点。
(2)公示复议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存在问题,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重新认定。
(3)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形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4)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班级评议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
2.申请人在校期间每月基本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实际情况;
3.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购买使用高档电子产品、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4.是否经常出入网吧、娱乐场所,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用在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上;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各项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
4.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
学校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院、班级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学院必须加强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收入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3.以上所有学生个人信息只允许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0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3-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2.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家 庭 人口数 |
|
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3-2
德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编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制 |
|
专业班级 |
20 级 专业 班 |
家庭联系电话 |
|
在校联系电话 |
|
上学年学习成绩专业名次 |
/ |
上学年奖励情况 |
|
上学年违纪情况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认 定 决 定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中心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注:本表一式二份,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各存留一份。
德州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