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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科研成果统计办法

2018年05月15日 21:28  点击:[]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客观准确地编写年度《科研成果公报》,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统计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且署名单位是德州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统计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3.我校教职工主持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实用社会科学成果;
4.经正式出版物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会、演出会上展出或演出的艺术作品;
5.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音像制品;
6.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7.自2006年开始,每年从上年度12月1日—本年度11月3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当年12月1日以后出版的刊物(包括未标明出版日期的双月刊第六期)列入下一年度统计范围。

8.期刊统计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为准。

9.只统计期刊级别(也即论文所载期刊的文献标识码)为A、B、C的学术论文,以及正式出版(有ISBN号)论文集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2.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
3.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
4.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证明的;
5.科技成果或实用社会科学成果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6.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

7.学术刊物的论文,人文社科类论文字数少于3000字,自然科学类论文字数少于2000字的;

8.教研课题立项、教材(含教辅材料)与教研获奖;

9.除《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以外的其他报刊发表的论文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不足2000字以上的论文;

10.高级职称人员的科研成果,D类以下不统计(不含D类)。

第三条 统计时间

每年12月科研处对全校科研成果进行统计,予以登记。
 第四条 统计办法
教职工本人须持成果、证书原件由各系、部科研秘书按照科研处要求汇总并统一送交校科研处盖章验收并存档。
第五条 没有按时登记的科研成果:(1)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2)在职称评定中不予承认。每年的《科研成果公报》将对全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列表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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