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有利于教师顺利进行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国家教育部项目经费,国家科技部项目经费,国家攀登计划项目经费等。
2.省、市级有关部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山东省科技厅项目经费、山东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经费、山东省教育厅项目经费、德州市科技局项目经费等。
3.横向联合项目经费,指我校教师与社会有关部门、企业、行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服务等,由对方支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横向联合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德州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
4.德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德州学院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学校拨入科研处的年度科研事业费。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德州学院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提供账号。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又要方便科研,有利于教师开展研究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项目承担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支,不得用于与本项目(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有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程序:国家、省、市级的课题经费由财务处单列设户。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按项目编号,在财务处立“专项用款卡”,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负责办理业务管理费、业务活动费的分成,并通知课题负责人支用。校基金项目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其它项目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七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4.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5.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6.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7.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8.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9.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10.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11.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配套经费除外)。
第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物品,均为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学校,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条 鼓励将结余经费用于再研究和滚动发展。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十一条 反对突击乱花课题经费。一般情况下,计划两年的课题研究任务,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其他未尽事宜,在工作中将另外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